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45號
ILDV,100,訴,345,201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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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林宜德(原名林財添)
被 上訴人 陳正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99,45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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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