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13號
ILDM,101,附民,113,201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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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袁再誠
被   告 蘇東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並願提 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偵字第3050號起訴書事實欄所載。二、被告聲明求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14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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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