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43號
ILDM,101,聲,843,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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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陳進生
被   告 吳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
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 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 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需安頓子女日後生活及公司事等語,聲請 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其係被告 之朋友,且經本院調閱被告吳美華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聲請人並非前揭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辯護人或法定代理 人,有該查詢結果一紙及卷證資料附卷足憑。從而聲請人具 狀聲請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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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