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38號
ILDM,101,聲,838,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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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秋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秋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謝秋水前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 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12月 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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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