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政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石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石政哲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月確定,現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民國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7 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