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1年度,35號
ILDM,101,簡附民,35,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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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采蓁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律師黃憲男律師
被   告 陳婉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5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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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