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1年度,1號
ILDM,101,交重附民,1,201212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易寬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朱國瑋
被   告 邱志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21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