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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6號
SLDV,101,重訴,316,2012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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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林進
被上訴人  丁趂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本院卷117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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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