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2號
SLDV,101,訴,272,2012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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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陳明松
      名家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曜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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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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