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00號
SLDV,101,訴,1500,201212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連保男
      連寄草
      連信雄
      連靜慈
      楊地
      楊文勇
      楊辜阿珠
      翁金鐘
      翁明宏
      翁慶霖
      翁毓羚
      翁毓華
      連正義
      連忠義
      林連好味
      連蓓香
      鄭秀月
被   告 施谷信
訴訟代理人 施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48,03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55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3,0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㈠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
 7,700/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404(土地面積)x
 32/96 (應有部分)=1,036,933元
㈡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
 7,700/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329(土地面積)
 x 32/96 (應有部分)=3,411,100元
㈠至㈡合計:4,448,033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