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64號
SLDV,101,補,1064,201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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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洪寶川
      洪水源
      洪進忠
被   告 張文倚
      張嘉容
      張文峯
      張明志
      張明莉
      張寶英
      張隆義
      張隆輝
      陳張寶珠
      杜佩蓉
      張耿豪
      張建通
      張建財
      張建勝
      張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元【
計算式:(613+2805+15)×34,500×4/12=39,479,5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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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