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債 務 人 朱季容即朱珊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 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 年1 月起迄101 年12月之薪資單。
2.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2 月迄今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10 0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說明為何 以郭雅玲名義承租? 與郭雅玲關係為何?
5.提出債務人之父親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6.說明債務人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 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 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 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8.說明債務人父親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 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9.說明債務人及父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 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