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71號
SLDV,101,消債更,171,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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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債 務 人 章慧之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 入若干元?並提出債務人99年1 月起迄101 年12月之薪資單或 薪資明細表、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說明官宗賢姚均翰章惠嵐現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
3.債務人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自99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住所地房 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關係為何? 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 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 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房屋建物謄本。
5.提出債務人與元大商業銀行簽訂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書。
6.提出債務人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並一一說明配偶及各子女現每月收入若干元。又 債務人子女如何分擔扶養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扶養費用,及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7.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 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9.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時點、毀諾時每月收入、每月應清償之金 額(需提出協議書影本為證)、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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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