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32號
SLDV,101,消債更,132,2012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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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三二號
債 務 人 林芝琳(原名林欣儀)
代 理 人 吳聲欣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之市價(須附具相關證明)。 說明所租賃房屋之所有權人、坪數及居住成員?居住成員 間如何分擔租金及生活費用,並提出租賃契約(如無法提 出應詳述其原因)、繳付租金之證明、所租賃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之登記謄本、民國一百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 信費繳費明細,及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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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