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49號
SLDV,101,司拍,349,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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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李金玉
      李金蘭
      李金珠
前列二人共同
兼代理人  李金蘭
相 對 人 李金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間向李金蘭借款 20萬元;93年8 月16日向李金玉李金蘭李金珠及第三人 陳碧鴻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96年3 月30 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0 萬元之 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期為100 年12月31日,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陳碧鴻將其債權讓與李金蘭,並業以存證信函通 知債務人即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同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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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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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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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士林區 │芝山 │三 │405 │建│127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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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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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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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台北市雨聲街6 │台北市芝山段三│鋼筋混凝土造│4 層:70.63 │陽台:10.8│1/2 │ │
│ │2 │巷1號4樓 │小段405地號 │4 層樓房 │合計:70.63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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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李金玉1/6、李金蘭1/3、李金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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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