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360號
SLDV,101,司司,360,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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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盧世彬
      張超琦
      林啟璨
      張大光
      鮑台生
相 對 人 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世彬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超琦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啟璨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大光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鮑台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盧世彬張超琦林啟璨張大光鮑台生、黃琳順、林宗保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 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盧世彬張超琦林啟璨張大光、鮑台 生、黃琳順、林宗保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 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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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