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974號
SLDM,101,聲,1974,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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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玉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重叁點伍貳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玉松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 月8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號2樓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1 年1 月13日凌晨0 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 段000 號4 樓臺北轉運站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 包( 驗餘總淨重3.52公克),嗣被告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 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8 月6 日 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8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2 月21日北市 鑑毒字第014 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81號被告 施玉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扣案 之疑似安非他命淡黃色透明晶體4 包(驗餘總淨重3.52公克 )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 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局101 年2 月21日北市鑑毒字第014 號鑑驗通知書1 份 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18 1 號偵查卷第62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 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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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