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354號
PDEV,106,斗補,354,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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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洪秋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進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000元,應
  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11,192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暨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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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