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溪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29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璽中告訴被告張溪圳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件在卷可稽,揆諸 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