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登財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黃銀輝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號14樓被 告 陳靜雯被 告 陳信 即陳有被 告 黃芬芳被 告 張蜀娥被 告 李芸蘋被 告 李俊明被 告 施滿芬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6樓被 告 孫樹諍被 告 陳儀君被 告 廖芳筠被 告 裴惟豪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11樓被 告 徐啟鐘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林坤璋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複代理人 黃曉筑被 告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被 告 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上二人 之訴訟代理人 趙宋賢被 告 福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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