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調裁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敏秀
蕭素霞
代 理 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佳真間聲請停止親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