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978號
KLDV,101,基小,1978,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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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基隆市光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長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5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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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