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967號
KLDV,101,基小,1967,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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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闕若寧
      阮冠蓉
被   告 金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最高以壹仟壹佰零貳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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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