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江維廷
法定代理人 陳恩琪
相 對 人
即 收養人 江銘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第14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 內補正,該函已於101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 卷可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