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63號
KLDV,101,司促,13263,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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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廖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9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4日起至94年11月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2月21日止累計183,098元未給付
    ,其中92,044元為本金、90,97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2月21日止累計251,746元未給付
    ,其中100,603元為消費款、147,543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志和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92044 │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志和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0603│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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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