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59號
KLDV,101,司促,13259,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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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藍國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21日起至94年12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2月21日止累計64,300元未給
    付,其中30,287元為本金、33,931元為利息、82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1年12月21日止累計113,231元未給付,
    其中44,745元為消費款、64,88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國寧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30287 │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藍國寧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745 │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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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