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788號
KLDV,101,司促,12788,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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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廖家敏
      嚴美滿
      廖雲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家敏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廖
    雲祥、嚴美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
    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共申借6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985元、42,985元
    、61,385元、42,385元、40,885元及42,405元,並約定
    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債務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百分之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家敏借得前開款項後,自民國101年08月01
    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47,955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雲祥
    、嚴美滿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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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