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486號
KLDV,101,司促,12486,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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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莊春勝
      莊水土
      王呅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春勝前就讀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莊水土、王
    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春勝自民國101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9,00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水土王呅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呅、莊水│自民國101年0│自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000 │土、莊春勝│5月29日起  │0月16日起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呅、莊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000 │土、莊春勝│6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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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