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胡坤富
被 告 黃聖崴
黃春雄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基交簡字
第86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