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陳裕仁
被 告 陳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