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姜美霓被 告 蕭奕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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