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江展承被 告 李宗耀 江周粉訴訟代理人 江新樹被 告 江新澧訴訟代理人 江國銘被 告 江新哲訴訟代理人 江少鈞被 告 江國禎 江國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蘭被 告 江志松(即江長爐之繼承人) 江志宗(即江長爐之繼承人) 江宗龍(即江長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