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陳麗鴻
兼訴訟代理 李文豪
人
被 上 訴人 温茂此
温茂益
温茂清
温碧粉
温何妙子
温佳珍
温美品
温啟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508,13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8,26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