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陳振南
被 告 吳光夫
被 告 莊蔡柳即蔡雅雯之繼承人
被 告 韋蔡越即蔡雅雯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添七即蔡雅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86,3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應
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有12,281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