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李玥瑩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榮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9號) 101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
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