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158號
CYDV,101,繼,1158,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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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李玥瑩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榮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9號) 101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
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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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