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143號
CYDV,101,繼,1143,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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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洪習恩
      洪以婗
兼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琪
法定代理人 洪培源
聲 請 人 許朝陽
      許允懷
兼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碧晴
法定代理人 許弼程
送達代收人 王碧晴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碧晴王秀琪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許朝陽許允懷洪習恩洪以婗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王劉淑娥之長女、次女 、孫子女,為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王劉淑娥於民國101年 10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劉淑娥(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竹崎鄉○○村0 鄰○○00號)於民國101年10月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等件所示,被繼承人王劉淑娥除第 一順位最近親等之拋棄繼承人即聲請人王碧晴王秀琪外, 尚有長子王元明、參女王觀萍並未拋棄繼承,且經本院依職 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被繼承人王劉淑娥之其他子女拋 棄繼承之案件繫屬,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 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許朝陽許允懷、洪習 恩、洪以婗(即孫子女部分)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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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