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38號
CYDV,101,簡上,38,2012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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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張靖娟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 訴 人 黃敬育
被 上訴人 吳霈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或刪除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有誤載及贅載之處, 應予更正或刪除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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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頁數│ 更正或刪除之行數及內容 │
├─────┼─────────────────────────┤
│第10頁 │第19行原記載內容:「至於車輛修理項目」,應更正為「│
│ │至於被上訴人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之車輛修理項目」 │
│ │。 │
├─────┼─────────────────────────┤
│第10頁 │第24行原記載內容:「由前揭車輛維修項目所載內容」 │
│ │,應更正為「由前揭車號0000-00小客車維修項目所載內 │
│ │容」。 │
├─────┼─────────────────────────┤
│第10頁 │第25至27行原記載內容:「若以上訴人張靖娟因鐵捲門及│
│ │車輛受損害而支出之修理費用計算,其實際所受損害約為│
│ │52,100元(42,100+10,000=52,100)」,應予刪除。 │
├─────┼─────────────────────────┤




│第11頁 │第1至3行原記載內容:「且承如前述,上訴人張靖娟因維│
│ │修鐵捲門及車輛,實際支出約52,100元。」,應予刪除。│
├─────┼─────────────────────────┤
│第11頁 │第15至18行原記載內容:「觀諸本件事故,上訴人張靖娟
│ │因鐵捲門及車輛受損而實際須支出之費用僅為52,100元,│
│ │且車輛主要維修項目為鈑金烤漆,受損情形尚屬輕微,已│
│ │如前述,倘若」,應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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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