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138號
CYDV,101,家聲,138,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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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許賢棋
相 對 人 許雅臻
兼上一 人
代 理 人 許君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女,聲請人於民國89年11月1日退休, 惟退休金遭鄰居所騙,是以於92年以後幾乎無法生活,而相 對人近十年來完全不理不睬,拒絕扶養聲請人,依嘉義縣行 政院主計處公布嘉義縣99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 幣(下同)15,156元,是以依扶養關係,相對人應給付扶養 費,並聲明:1、請求相對人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 日止,每月給付聲請人15,156元;2、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
、關於相對人抗辯所為之陳述:
1、學費部分:聲請人負擔許雅臻學費部分,從小學至研究所 有收據部分共合計342,953元;許君詠部分從國小到大學 有收據部分共計281,694元。生活費部分:聲請人在許雅 臻及許君詠大學四年部分每人每月給生活費8千元。而許 雅臻從90年研究所畢業已經28歲,從未辦助學貸款,並考 上國小老師迄今快10年;許君詠部分從87年長庚大學畢業 已23歲從未辦理助學貸款,且自90年整年在景文聯合診所 上班,薪資扣繳憑單522,549元,從去年到現在在嘉義民 雄和順興內外科診所上班,相對人所言不實。
2、聲請人每月由薪資領出給前妻3萬元生活費,早期投資臺 北汐止房屋出租每月房租亦由房客直接匯入前妻帳戶持續 至91年6月止。相對人於70年購買臺北市○○區○○街00 巷0號4樓,相對人於92年被騙過戶後被相對人和前妻趕出 門,迄今相對人等仍在聲請人的房子31年。而房屋貸款亦 由銀行每月自聲請人戶頭自動扣除,在萬隆街房子土地租 金20年共550,185元都由原告繳付,萬隆街房子在92年被 騙過戶前水電、瓦斯、電話、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聲請 人繳付,相對人健保由聲請人上班公司自薪水自動扣除至 退休,在聲請人上班期間,聲請人和相對人其前妻皆由保 傷害及防癌險由台塑職工福利委員會繳付。




3、關於嘉義縣番路鄉○○村○○0○00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建 物登記謄本部分,係91年在鈞院以316萬拍得,於92年2月 26日貸款200萬設定第一胎240萬元,在97年10月15日再向 合庫貸款100萬元設定第二胎120萬,在98年9月8日設定50 0萬第三胎。後因房子未漲,只好重開本票塗銷第三胎, 並簽立放棄同意書,賣出已經無實益。關於嘉義縣番路鄉 ○○村○○0○00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部分, 係欲投資賺錢還外債與多人於96年10月1日籌資180萬元以 聲請人名字購買半間農舍產權,詎料該土地有多項瑕疵, 造成投資失敗,亦無銀行願意承貸,原設定抵押150萬元 聲請人無力負擔只好請求塗銷原設定之借款,並塗銷時重 開本票簽立放棄協議書,由出資人與另合夥人全權處理。 關於宜蘭土地部分是當時與詹文鄉先生共同出資150萬借 一家遊覽車公司,因惡性倒閉最後聲請人與詹先生連150 萬都無法分配到,相對人清楚投資遊覽車係虧錢。相對人 許君詠提出97年就學貸款係為逃避扶養費故意設計,97年 相對人許君詠已33歲,距長庚大學23歲畢業已經十年,不 會連學費都不付不出來,且相對人二人就讀長庚大學、東 吳大學及中正研究所時,從未辦就學貸款,皆由聲請人給 付學費及每月8千元的生活費。聲請人因2011年3月11日日 本三一一大地震導致股票崩盤,聲請人在2010年的35筆投 資及2011年都不見之原因。
二、相對人丙○○○○○○乙○○○○○○則抗辯略以:、按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73號、96年臺上字第2823號裁判 要旨,聲請人於89年間遺棄原配偶而另娶富裕外遇對象為妻 至嘉義居住,於99年聲請人主動告知相對人與家族親友其經 商如何富貴,聲請人曾寫信告知相對人聲請人不但賺進數千 萬元現金,擁有臺北市精華地段房產,另購買超過市價8千 萬元之豪宅及數百萬之賓士名車等,足見聲請人足以以自己 財產維持比相對人更好的生活。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相對 人許君詠自90年起自立貸款完成大陸碩士和博士學位,於97 年再考上中醫系,迄今仍未畢業且向他人借貸及政府助學貸 款,除暑假打零工並無任何收入,目前積欠約250萬元,依 法得免除扶養義務。
、又聲請人自相對人年幼時常對之語言侮辱、惡言相向、拳腳 相對,心情不好時更為嚴重,相對人自幼在巨大壓力下成長 ;聲請人不斷有外遇行為,所賺薪水大部分供養外遇對象, 對家庭及相對人等即苛刻又不負責任,聲請人對相對人母親 炫耀外遇對象財富等,令相對人精神嚴重受到侵害而聲請人 曾對相對人許雅臻的女婿捏造事由提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但造成相對人許雅臻被夫家嚴重責難,婚姻差點不保,在相 對人許雅臻結婚時還威脅所有親戚不准參加婚禮,讓相對人 許雅臻痛苦迄今如惡夢追纏,聲請人對相對人年幼迄今的種 種虐待已經破壞親子關係,請鈞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免除相對人等扶養義務。退萬步,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 ,聲請人配偶擁有8間以上價值不斐之房產及多筆土地,其 配偶對聲請人有扶養義務,聲請人僅對相對人提告可見別有 用心,爰請鈞院依其財力確認扶養程度。
、聲請人稱90年欠債身無分文,於91年還購入房地產,於96年 間可全無抵押和貸款和劉震武先生共同購買360萬元之不動 產,於97年再購入臺北大安區精華地段房地產,並獲得宜蘭 法院之分配價金2千2百96萬元餘元收入,該資料均寄到聲請 人與配偶甲○○之共同居住地址,聲請人配偶明顯知悉聲請 人於92年至98年收入豐富,竟直到98年聲請人與甲○○設定 500萬及150萬抵押權,聲請人主張外債之債權人竟為配偶, 明顯有違反常理有共謀造假之嫌。且聲請人擁有之房地產63 4-184號、662-000號根據地政專業人員該設胎及設定抵押權 部分表示不影響買賣行情,且聲請人於96年購入之634-194 、00000-000等房地根本無抵押,買後還有資金能整地、蓋 房並當度假別墅邀親友參觀等足見生活富裕。從100年財產 調查明細可知,聲請人僅公告地價和股票面額10元計算,就 有468萬元,聲請人實際財產遠不止此數字。聲請人所提出 之3-52號地產「貸款餘額證明書」顯示貸款迄今已4年有餘 ,一般銀行強制歸還本金期限多為三年,聲請人可四年不用 還本金必有重大資金往來或海外投資和置產,更顯財力足以 自給自足。根據鈞院調閱資料,聲請人在99年購買35檔股票 用當年平均市值計算,聲請人就花了827萬投資股票,卻宣 稱97年到101年都無力負擔貸款利息等僅靠國民年金過活, 顯為謊言。
、相對人許君詠自90年在景文聯合診所工作一年後考上醫學院 ,自91年迄今仍是學生,每年需繳交15萬元學費,有註冊證 明及臺灣銀行貸款為證。而在和順興診所打工整年收入只有 14萬元。而聲請人自相對人自74年止並未盡扶養義務,因74 年時聲請人被抓姦在法院和母親簽下和解協議書才明文聲請 人要負擔部分家計被迫扶養母親及相對人,且聲請人並未完 全依協議書提供生活費,而斷斷續續不足約定額提供且不斷 違約,聲請人僅能提供部分學費收據,其中不乏由相對人母 親及聲請人共同所支出。而聲請人利用相對人許雅臻名義開 戶頭炒作股票,相對人許雅臻全不知情,自不得以未經手數 額主張聲請人有扶養相對人。相對人不否認74年以後父母雙



方有共同扶養子女之事,雖有提供但為不足額提供。而聲請 人前為南亞科技高階主管,年收入約為3百萬元,但外遇不 斷不負家庭責任、虐待、成年後恐嚇等事實,致相對人等全 家精神痛苦,請鈞院免除相對人扶養義務。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 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 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民法第1117條規 定,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 限制(96年度臺上字第282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直系血親 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至於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四、經查:
、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為父子、父女關係,相對人為其第一 順序扶養義務人,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 爭執,堪信屬實。
、聲請人主張已退休,其退休金遭鄰居所騙,目前無工作能力 ,每月僅領取3,800餘元國民年金,無法維持生活等情,為 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核聲請人固已年滿65 歲,已屆勞工退休年齡,且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顯示,其100年度並無任何工作收入無誤,惟聲請 人自承每月領取3,800餘元之國民年金,聲請人於100年間尚 領有股利及金融機構所給付之利息所得共計2,625元,名下 另有2幢房屋、1筆土地、1筆田賦及35筆投資,僅計算土地 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與所購買股票票面金額即高達4, 683,710元,是以聲請人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聲請人 仍可以其收入及財產維持生活。
、聲請人固稱其以所有不動產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300萬元, 並向友人借款500萬元,因聲請人經濟困難,因此貸款均僅 繳付利息並未償還本金等情,並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 分行(以下稱合作金庫)貸款餘額證明書為證,固可認定聲 請人以其所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 同段662號建物,於97年10月21日向合作金庫辦理貸款,至 101年10月11日止尚有貸款餘額300萬元未清償,然則聲請人 以上開土地及建物向合作金庫辦理抵押借款300萬元迄今已 逾4年,聲請人自承自貸款至今,均繳納利息,本金300萬元 尚未清償(見101年10月23日訊問筆錄),聲請人得以在給 付日常生活費用後,仍有剩餘金錢可以繳付貸款利息,甚至 仍有多餘資金購買總計35筆股票作為投資,可見聲請人除卷



附財產所得資料所顯示之財產所得外,尚有其他未顯示於稅 務資料之收入或財產,茍聲請人確實如其所述經濟困難無法 維持生活,聲請人焉有餘裕可再購買股票投資,倘聲請人係 因將其所有資金為投資而全部運用購買股票,致無現金可花 用以維持日常生活食衣住行之基本開銷,則聲請人應先將其 股票賣出支付日常生活開支,仍有不足以維持生活之情事, 始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而非保留所有資產不用,要 求相對人應負扶養之責甚明。
、聲請人又稱其繳納向銀行貸款之利息及購買股票資金均是向 其配偶之媳婦借貸而來,惟縱使親屬間有通財之義為人情之 常,亦皆救急不救窮,偶爾為之罷了,要無可能長期不斷出 借款項供他人繳納向銀行借款之利息,衡情幫忙之人必會要 求借款人將標的出售以清償款項,或要求需設定抵押擔保以 確保其出借款項之清償,然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僅有上揭土地 及建物為合作金庫設定抵押權,目前並無他人設定抵押權, 聲請人所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與同 段767建號建物均未有他人設定抵押權,是聲請人所述是否 屬實即非無疑。再者,衡情一般人如已無資力維持生活,於 向他人借得款項時應會先用以支付日常生活開銷,以求得溫 飽,不致於忍受飢寒將向他人借得款項用於投資股票,且聲 請人向他人借得資金尚豐厚至可購35家不同公司之股票,顯 然遠悖於常情,足證聲請人是有相當財產可用以維持生活。、至於聲請人所述其上揭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662建號建物曾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萬元抵押 云云,稽諸該抵權人為其目前配偶,且該抵押權已於99年5 月14日塗銷抵押登記,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對其配偶負有此筆 借款債務尚非無疑,且聲請人亦未處分其既有財產以清償前 述債務,而有不足以維持生活之情形,是依聲請人目前財產 及所得情況觀之,聲請人並未陷於不能以其財產維持生活之 窘境,依上揭民法第1117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聲請人尚 不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甚明。
、至於相對人抗辯聲請人於其等未成年時,未盡扶養義務,且 對其等有虐待情事云云,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繳付相對人二人 就學單據等相關資料,及相對人二人寫給聲請人之郵件內容 ,顯示聲請人並無未盡扶養相對人義務之情事,相對人二人 亦於101年10月15日答辯狀第5頁表明「但被告等從未否認 父母雙方自74年後共同扶養子女之事」等語,亦足證聲請人 確實有扶養相對人二人無訛,至於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對其等 有虐待情事部分,依相對人所述情節,僅足認定聲請人與相 對人在諸多日常生活事務或價值觀是有扞格、歧異之處,或



許因此而發生相處上之不愉快或心裡產生芥蒂,然此僅為二 造相處不睦,尚未達虐待之程度,相對人此部分所辯尚難憑 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固曾扶養相對人,且並未對相對人有虐待 之情事,然因聲請人目前尚有可運用之資產以維持生活,依 法即不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 無據,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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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