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87號
CYDV,101,司拍,187,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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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李榮興
相 對 人 張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秋美於民國98年9月22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3月22日,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利息,逾期計付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 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惟本案債務屆期後相對人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抵 押物拍賣。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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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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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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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何庄│ │128 │田│2414.37 │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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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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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