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賴琬瑜
相 對 人 楊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武正於民國101年6月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02年6月5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 定,清償期為民國101年9月5日,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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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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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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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大林鎮 │中坑│ │113-6 │建│16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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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大林鎮 │中坑│ │113-7 │建│134 │四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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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大林鎮 │中坑│ │113-1 │道│12 │四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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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大林鎮 │中坑│ │113-2 │道│2 │四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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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 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