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444號
CYDV,101,司促,15444,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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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地址:高雄郵政第127號信箱
債 權 人 童麗珍  地址:高雄郵政第127號信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柏森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 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柏森住 居於高雄市小港區,此有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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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