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59號
CYDV,101,事聲,59,201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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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黃忍
相 對 人 蔡哲弦
代 理 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理由欄關於「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560 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司執字第16560 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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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