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張皓帆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張皓帆
宋永祥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楊國煜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被 告 洪己悅
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張皓帆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О三四七號、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號、第六二八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庚○○、丁○○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癸○○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辛○○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壬○○、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洪己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庚○○、丁○○、辛○○共同製作不實之會議紀錄持以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部分:
「德昌建設機構」係庚○○所成立以綜合經營管理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喬國公司)、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寶公司)、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富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 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 業務之組織,其實際負責人為「董事長」庚○○,丁○○則為「德昌建設機構」 總經理,二人綜理喬國、富寶公司各項業務。庚○○、丁○○等人為追求建築事
業利潤,於民國 (下同)七十八年間出資設立富寶公司,惟因庚○○、丁○○為 脫免主管機關之管理,便於以不同之公司、負責人名義經營營造事業,遂基於登 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概括之犯意,先於七十八年六月二日,與丁德深等人基於共 同之犯意聯絡並商定,虛偽指定丁德深為富寶公司董事長,並登載在業務上之文 書即富寶公司之發起人會議紀錄上,再持以行使,於七十八年六月十日向臺灣省 政府建設廳據以申請公司登記,於七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 設立登記,登記從事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出租出售等業務,實際事務則由事實上 之董事長庚○○及事實上之總經理丁○○負責經營,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務員 登載此不實之事項在公司登記事項卡上;嗣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因業務上 之需要,庚○○、丁○○又與簡俊彥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虛偽推選簡俊彥 為富寶公司董事長,並在業務上之文書即董事會議紀錄為此項之虛偽登載,再於 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持以行使,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據以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公司變更登記,實際事務仍由 事實上之董事長庚○○及事實上之總經理丁○○負責經營,使臺灣省政府建 設廳承辦公務員登載此不實之事項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其後於八十三年一 月二十日,因簡俊彥已病逝,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庚○○、丁○○又與辛○○等 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虛偽推選辛○○為富寶公司董事長,並在業務上之文書 即董事會議紀錄為此項之虛偽登載,再於八十三年二月三日持以行使,向臺灣省 政府建設廳據以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三年二月四日核 准公司變更登記,實際事務仍由事實上之董事長庚○○及事實上之總經理丁○○ 負責經營,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公務員登載此不實之事項,在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上;其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庚○○、丁○○ 又與陳榮聰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虛偽推選陳榮聰為富寶公司董事長,並在 業務上之文書即董事會議事錄為此項之虛偽登載,再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持 以行使,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據以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 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核准公司變更登記,實際事務仍由事實上之董事長庚○○及 事實上之總經理丁○○負責經營,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公務員登載此不實之 事項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對於富寶公司之公司業務管 理,無法正確執行,真正之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時,亦未能依公司 法之規定,使其負民、刑事及行政上責任,且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所定:「 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專 任工程人員。」之規定亦無法貫徹,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二、庚○○、楊長杰共同製作不實之會議紀錄持以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喬國公司係於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設立登記,登記從 事經營土木及建築工程業務,由庚○○擔任董事長,由丁○○擔任常務董事,嗣 庚○○為脫免主管機關之管理,便於以不同之負責人名義經營喬國公司之營造事 業,遂基於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概括之犯意,遂與楊長杰 (原名楊長極)基於 共同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虛偽推選楊長杰為喬國公司董事長,並 在業務上之文書即董事會議紀錄為此項之虛偽登載,再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持 以行使,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據以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
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核准公司變更登記,實際事務仍由事實上之董事長庚○○及事 實上之總經理丁○○負責經營,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公務員登載此不實之事 項,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對於喬國公司之公司業務管 理,無法正確執行,真正之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時,亦未能依公司 法之規定,使其負民、刑事及行政上責任,且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所定:「 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專 任工程人員。」之規定亦無法貫徹,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三、丁○○、辛○○、洪己悅共同製作不合規定鑽探實驗報告並持以行使申請建造執 照部分:
八十一年十二月間,庚○○、丁○○擬以「德昌建設機構」下之富寶公司名義, 在坐落臺中市南區○○○○段二七一之三七、二七二之四、二七三之一、二七二 之四、三六一之三八等地號之四千九百五十三平方公尺土地上,建造鋼筋混凝土 造、地上十五層、地下二層、騎樓建物面積四一三.九六平方公尺、其他建物面 積四一六四七.0七平方公尺、戶數共三四六戶之「德昌新世界」建物一棟,並 委任乙○○建築師辦理建物建造設計、監造事務,在辦理建物建造設計之過程, 須取得上開土地之地質鑽探資料,以供建物建造設計及申請建造執照之用,而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五條所定:「地基鑽探孔應均勻分佈於基地內, 每六百平方公尺鑽一孔,但每一基地至少二孔。如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時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情形規定孔數。鑽孔深度如用版基時,應為建築物 最大基礎版寬之兩倍以上,或建築物寬度之一‧五倍至二倍;如為樁基或墩基時 ,至少應達預計樁長加三公尺。各鑽孔中至少應有一孔之鑽探深度為前項鑽孔深 度之一‧五倍至二倍。」之規定,上開「德昌新世界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必須 鑽九孔,各鑽孔中至少應有一孔之鑽探深度為七一.六三公尺×一.五或二倍, 即一0七公尺以上之深度,惟建築師乙○○、結構設計師洪己悅、「德昌建設機 構」總經理丁○○、規劃處處長辛○○等人為圖使「德昌建設機構」之富寶公司 節省新臺幣 (下同)三十萬元之鑽探實驗費用及儘速取得建造執照,明知「德昌 新世界」之上開土地未經依規定鑽探,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共同謀議,以相 鄰之「德昌中華」建物坐落基地之鑽探實驗報告之資料、數據,逕做為「德昌新 世界」坐落土地之地質資料、數據(適該土地地質資料、數據並未出現不正確情 形),並由結構設計師洪己悅引用據以製作「德昌新世界」之建物之結構計算書 ,且由「德昌建設機構」規劃處處長辛○○通知中晟鑽探顧問事業有限公司 (下 稱中晟公司)負責人詹昭惠製作及提出就「德昌新世界」上開基地進行深度為七 公尺、鑽探孔數為二孔之鑽探及提出鑽探實驗報告,再由建築師乙○○彙整中晟 公司負責人詹昭惠製作之上開鑽探實驗報告,充作已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五條 規定鑽探九孔之不實鑽探實驗報告,據以申請「德昌新世界」建物之建造執照, 持以行使,附入建造執造申請書,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送交臺中市政府工務 局審查,而臺中市政府工務局承辦技士簡榮田,亦未確實審核該建造執照申請案 之各項文件所登載內容,認為富寶公司之建造執照申請案符合規定,於八十二年 一月八日在建造執照審查表之公文書上登載「經查尚符,擬准予發照。」之不實 事項,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對於建築管理之正確性,惟因該土地地質資料、
數據並未出現不正確之情形,「德昌新世界」之建物並未因此而不符合建物安全 標準 (係因其他原因而未符合建物安全標準)。四、洪己悅為「德昌新世界」建物結構計算不當部分:(一)洪己悅於七十六年間取得土木技師資格,於七十七年至位於臺中市之泉盛工程顧 問有限公司 (下稱泉盛公司)任職,擔任結構計算師工作,並與泉盛公司負責人 己○○共同經營泉盛公司,依洪己悅、己○○之結構設計方面業務,就受委任之 結構計算案件,應注意確實審查,使建物符合建築安全標準,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嗣洪己悅於八十二年一月間,受乙○○建築師事務所委任,從事「德昌新世 界」建物結構計算事務,洪己悅在泉盛公司將建物設計圖面交付甲○,囑其製作 輔助結構設計資料後,即在未經妥適審查等情況下,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疏 未盡其業務上之注意,在泉盛公司作成結構計算書,其結構設計之缺失如下:1、靜載重嚴重低估:
依原設計建築平面圖、結構平面圖、剖面圖、樑柱鋼筋斷面圖等資料估算,建築 物之實際總重量為三0一九0.五噸,但從原結構計算書中記載標準層除了樑本 身自重外之版、牆、柱及粉刷等之靜載重為每平方公尺四百五十公斤,在結構計 算書中對於建築物靜載重僅以少數幾行交待,並未詳實核計,而其地面以上之設 計水平力1933.6噸反算,其結構計算推估之總重量為16113.3噸, 原設計靜載重僅為實際靜載重之百分之五十三。2、使用軟體陳舊:
本建築物是使用較為陳舊之分析程式TABS,此程式為利用平面鋼構架來模擬 實際立體鋼構架,因此其鋼構架之間必須是正交,因而使得原本基地形狀並非十 分不規則,變得更不規則。也因而產生更大的扭力,很不幸的是TABS對於扭 力造成影響的分析並不是十分準確,也因而更增加結構物實際承受力與分析模式 所算出來的誤差。尤其是角柱更會有較大之誤差。另外由於西側設計成鋸齒狀, 造成有些大樑交點下沒有柱子。
3、斷面尺寸不夠:
由於建築物重量嚴重低估,因而連帶著地震力也會被低估,臺灣地區因位於環太 平洋地震帶上,建築物之結構設計都是受到地震力控制,其結構桿件斷面大小也 就受到地震力大小的影響。如果地震力受到低估,當然設計出來的尺寸也較實際 需要為小。「德昌新世界」建物即有此種情形,在平常垂直載重時,並不會有危 險,但如係規模大的極淺層地震來襲,即有損害發生。4、邊樑未設計扭力鋼筋:
在面臨五權南路大樑編號G四一至G四五為邊樑,由於單邊承重,因而造成這些 邊樑會有扭力之產生,應該設計縱向扭力鋼筋,此縱向扭力鋼筋應分佈於樑之四 周且間距不得大於三十公分 (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三公分),因此樑除了頂部及 底部鋼筋外,樑腹應有鋼筋,但設計圖中並未配置設計扭力鋼筋。5、使用陳舊之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
本建物設計之時係於八十一年,應使用當時最新之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為ACI 1987,但設計時鄰使用距當時應用設計規範十年之久之ACI1977。6、未執行動力分析: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構造物形狀極不規則,或相鄰 兩層間之橫向勁度差異甚大,或有其他不規則之結構徵象,橫力之分配應考慮構 造物之動力特性」。本「德昌新世界」大樓除了上述之平面配置不規則外,在面 臨臺中市○○○路六九一巷之南側在四樓以上部份內縮,頂樓部份更只有靠近五 權南路部份是十五層,其餘部份為十四層,符合相鄰兩層間之橫向勁度差異甚大 之規定,因此依建築技術規則必須執行動力分析,依其特性分配水平橫力,但在 結構計算書並未執行動力分析,僅依法規執行靜力橫力豎向分配而已。7、未對於建築師設計將產生平面配置不佳及弱層出現之結果加以正確評估,並向建 築師忠實反應:
①、平面配置不佳─
本建築物之基地近似長方形,本可規劃成相當良好之結構平面配置,但是配合建 商為盡量利用臨街部份規劃成商店,靠臺中市○○○路之東側及靠臺中市○○○ 路六九一巷之南側須留騎樓,因而配置三排柱子,西側及北側部份則僅有兩排柱 子。在內部天井中設計有三個電梯及樓梯間,南側設計兩個而北側僅設計一個。 另外於臺中市○○○街之西側,因為臺中市○○○街與臺中市○○○路六九一巷 並未正交,又因為本建築物之結構設計採用較為陳舊之TABS分析,該程式為 利用平面剛構架來模擬立體剛構架,構架之間不允許斜交必須正交,因而在西側 之結構平面設計成鋸齒狀之不規則形狀,更嚴重的是在這一面許多主樑之下沒有 柱子,本來外樑就有扭力,再加上主樑交接處沒有柱子,將加大外樑的扭力,由 於以上之不規則結構平面配置,造成結構鋼心偏離質心,當地震來襲時,除了原 有之水平力外,另外會產生相當大的扭力,造成承受水平力的不均,增加外柱所 須承受之力,尤其是角柱增加之力更大。
②、弱層的出現─
本建築物東側及南側面臨街道,都有騎樓完全沒有牆壁,一樓及二樓為商業店舖 使用,雖然有隔間牆,但是也僅止於隔戶牆而已,所有隔戶牆同一方向,正面大 都使用鐵捲門,在面臨五權南路之東側預留為銀行使用,一樓及二樓完全沒有隔 間牆,面臨南和二街之一樓,留為地下室車輛出入口,隔牆也較少,三樓以上為 集合住宅,其隔間牆之使用量遠較一樓及二樓為多,因此三樓以上勁度非常大, 二樓較小,一樓最小,是典型具有弱層的建築物。 雖然平面配置不佳及軟弱層的設計係由建築師所設計,但結構設計人員須針對此 不良設計加以考量其影響,如果無法設計,亦應向建築師忠實反應,但洪己悅未 對建築師之設計將產生平面配置不佳及弱層出現之結果加以正確評估,並向建築 師忠實反應,仍據建築師不良之設計,製作出結構計算書。(二)洪己悅之右揭建物結構設計業務上過失,因與丙○○未盡注意義務監督「德昌新 世界」建物施工之過失 (詳如後述),及壬○○、庚○○、丁○○、癸○○未盡 勘驗更正施工缺失之過失相結合後,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 分發生集集大地震,致該大樓A棟整個北半側一樓編號C43至C50之柱子折斷、 內外牆破壞、整個A棟大樓自中間扯斷,造成東側右半邊倒塌,當時該大樓居民 中,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三巷九號一樓之胡世文因此受有腦漿外溢、頭顱破 裂等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八時許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街
二號之一二樓之黃婉婷因此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二時 許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四樓之三之蕭思瑜因此受有顱內出 血、多處骨折、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在住所死亡,住在 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十四樓之三之林玉青因此受有顱內出血、多處壓挫傷之 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一時四十七分在住所死亡,而「德昌新世界」大 樓經臺中市政府工務局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屬危險建物而予拆除。五、丙○○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未盡注意義務監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部分:(一)丙○○係國立高雄工專土木工程科畢業,係具有土木專業知識之人,於八十二年 二月間擔任喬國公司之工地主任,主要負責「德昌新世界」工地,工作內容為德 昌新世界工程工地管理、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控管、各工班間工作協調等事務,依 其所從事之業務,其應注意監督「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施工情形,使「德昌新世 界」建物之施工符合建物安全標準,且「德昌新世界」工地亦配置有四名以上監 工人員歸其監督,丙○○依其專業知識及輔助執行業務之監工人員,亦無不能注 意使「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施工符合建物安全標準,惟其為求執行業務之簡便, 並未正視營建施工人員未遵守建築術成規施工之結果,可能肇致災害,竟未依設 計圖說、正確施工法之施作方式,違反建築成規,執行其工地主任之業務,「德 昌新世界」建物因此發生下列之施工缺失:
1、柱位不正確:
C二七、C二八及C三二發生柱位偏差之現象,以植筋方式補強,有一大段的柱 子主筋沒有箍筋圍束,C二八並有上下斷面大小變化的跡象。編號C二八柱子原 設計圖柱子斷面圖中原設計尺寸僅為90 cm x 90cm,實際施作尺寸為120 cm x 123cm,誤差高達30 cm。
2、柱子鋼筋保護層尺寸誤差過大:
柱子鋼筋保護層厚度發生嚴重偏差,有鋼筋厚度幾乎達到柱子斷面尺寸的一半之 情形,一般柱子保護層厚度應該在五公分左右,如此大的偏差甚為嚴重,亦有鋼 筋保護層厚度幾乎不存在情形,造成鋼筋嚴重銹蝕,施工品質不良。柱子鋼筋保 護層最小部份僅有二公分,顯然不足以保護鋼筋之防銹,最厚的保護層高達二十 公分,更有柱位不正者高達四十三公分。大部份柱子之保護層都不正確,少有柱 子的保護層正確。
3、樑柱接頭附近箍筋間距過大:
從耐震設計的韌性要求,在樑柱接頭附近箍筋的間距應該是最小的,但是接頭附 近由於是兩方向樑及柱子交點的地方,是鋼筋最密集的地方,所以是最難施工的 地方,雖然如此仍然不應忽略其重要性,但有在達到樑柱接頭附近,不但沒有較 緊密的箍筋,竟然有一大段距離沒有箍筋之情形,嚴重違反耐震設計韌性設計要 求,也未按設計圖施工。依據設計圖在接頭附近之緊密箍筋間距為10cm,但實際 施作之結果,接頭附近之箍筋間距大都為15cm左右,甚至於有27cm間距出現,少 有小於10 cm者,顯然在接頭附近之箍筋使用量不足。4、使用不合格之續接器:
在建築技術規則中並未有使用續接器之規定,但有焊接之規定,續接器之使用行 為與焊接相同,應依焊接之規定。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三六六條第四款規
定「鋼筋併接如用焊接,對焊接頭之拉力須能達到鋼筋規定降服應力之一‧二五 倍,並應符合本編第五章中有關焊接之規定;不能達成一‧二五倍時,只能用於 低應力地位」。依此規定之精神為如果鋼筋破壞時,不應該發生於此搭接點上, 惟「德昌新世界」工地卻使用造成鋼筋拉脫之續接器,且將續接器使用於接頭處 之高應力之處。
5、主筋排列方式不當:
依照法規及學理,在方形柱上主鋼筋在四個角落應各有一支,然後依照兩個方向 彎矩須求比率分配在兩個方向上,在任何一面上每支鋼筋成等距離分佈,鋼筋與 鋼筋間並有最小間距之規定。但「德昌新世界」建物主筋分佈非常不均,有些鋼 筋間毫無間距,有些鋼筋間又有很大的間距達到19.5cm之大,幾乎沒有鋼筋間之 間距是均勻分佈,完全違反主鋼筋分佈的規定。6、不當搭接方式:
由於斷面尺寸較小,使用鋼筋量大,再加上於同一地點搭接,原本設計時鋼筋間 距就幾乎是最小鋼筋間距,搭接時在此情況又是左右併接,使得鋼筋之間完全沒 有間距,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三六五條第一款「平行鋼筋間之淨距不得小 於鋼筋直徑,亦不得小於二五公厘」之規定。
7、全部在接頭搭接:
柱子在承受地震力時,由於地震力是往復作用,因此鋼筋均有承受拉力之機會, 故其搭接必須依照拉力鋼筋搭接之規定,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三六七條第 二款規定「拉力疊接應避免用於最大彎矩及高應力處,如必須應用時,應依其降 服應力設計其疊接、焊接或錨錠,如疊接處不超過鋼筋根數之一半時,其疊接長 度不得少於握持長之一‧三倍;如不得少於握持長之一‧三倍不得少於握持長之 一‧七倍,如計得之應力超過降服應力一半以上時,均應符合此規定」。本建築 物將柱子主筋全部在柱接頭處搭接,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此處鋼筋搭接長度必須 達二三五公分,幾乎達到一層樓高的長度,搭接長度顯然不夠。一般設計都只設 計握持長度而已,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三六七條第三款規定「拉力鋼筋疊 接如設在低應力不超過過降服應力一半之地位,且疊接處鋼筋不超過鋼筋根數四 分之三時,疊接長同握持長」。因此在設計圖上大都有搭接不得在高應力且全部 在一處搭接之規定。因此不管設計者有沒有此規定,顯然施工者都已經違反建築 技術規則之規定。
8、箍筋間距不當:
鋼筋間距是會有所變化,但是都有一定的準則,上開建物鋼筋間距時寬時窄,係 施工疏失所造成,箍筋間距如果過大,不管使用多少箍筋量都是無效,依據建築 技術規則構造編第四三五條第六款規定「垂直於主筋之剪力筋‧‧‧不得大於 d/5或四十五公分」之規定。上開建物箍筋間距顯然過大。9、無135度彎鉤:
設計時之建築技術規則箍筋及繫筋確實沒有135度彎鉤之規定,但在設計圖之標 準圖中明白畫出所有箍筋兩端及繫筋之一端均須有135度彎鉤,同時繫筋之綁紮 必須將帶有135度彎鉤之一端與90度彎鉤交錯使用,因此施工者仍然必須依照設 計圖施工,惟所有箍筋兩端及繫筋之一端都沒有135度彎鉤,全部使用90度彎鉤
,施工者並沒有按圖施工,如此施工方式將大為降低結構桿件之韌性,進而減低 其耐震能力。
10回填夯實不確實:
基礎開挖施作地下室,在工程進行到地面以上時,必須進行回填土工作,依照合 理之施工方法,在回填時應該分層確實夯實,才不會造成日後的壓密沉陷,雖然 再確實的夯實都難免會有少許之沉陷,但是回填不實將造成重大之沉陷量。11柱子尺寸不正確:
建物現場部份柱子尺寸不正確,編號C54之柱子設計尺寸 (不包含粉刷層)90cmx 90 cm,但是實際尺寸為82 cm x 90 cm (包含粉刷層),編號 C57之柱子設計尺 寸 (不包含粉刷層)為90 cm x 90 cm但是實際尺寸為80 cm x 90 cm (包含粉刷 層),編號C58之柱子設計尺寸 (不包含粉刷層)為90 cm x 90 cm但是實際尺寸為 75x 90 cm,編號C60之柱子設計尺寸 (不包含粉刷層)為80 cm x90 cm但是實際 尺寸為75 cm x 90 cm (包含粉刷層),編號C21之柱子設計尺寸 (不包含粉刷層) 為90 cm x 90 cm 但是實際尺寸為75 cm x 175 cm (包含粉刷層),編號C28之柱 子設計尺寸 (不包含粉刷層)為70 cm x 165cm,但是實際尺寸為120 cm x123 cm (包含粉刷層)。以上有柱子尺寸不足者,也有柱子尺寸過大者。 上開施工缺失存在之結果,「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其生 命、身體、財產安全,即有受未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管理規則、施工圖說規範 標準之建物侵害之可能,已致生「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其 生命、身體、財產侵害之公共危險。
(二)丙○○未盡注意義務監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之右揭過失,因與洪己悅之建 物結構設計業務上過失 (詳如前述),及壬○○、庚○○、丁○○、癸○○未盡 勘驗更正施工缺失之過失 (詳如後述)相結合後,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 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致該大樓A棟整個北半側一樓編號C43至C50 之柱子折斷、內外牆破壞、整個A棟大樓自中間扯斷,造成東側右半邊倒塌,當 時該大樓居民中,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三巷九號一樓之胡世文因此受有腦漿 外溢、頭顱破裂等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八時許在住所死亡;住在臺 中市○○○街二號之一二樓之黃婉婷因此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 二十一日二時許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四樓之三之蕭思瑜因 此受有顱內出血、多處骨折、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在住 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十四樓之三之林玉青因此受有顱內出血、 多處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一時四十七分在住所死亡,而「德 昌新世界」大樓經臺中市政府工務局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屬危險建物而 予拆除。
六、壬○○、庚○○、丁○○、癸○○共同登載不實「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 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並持以行使部分:(一)內政部於八十二年六月一日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訂定之營造業管 理規則,其中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左列條件:一、資 本額在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 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三、置有專任工程
人員一人以上。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衛 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者或 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其中第十八條規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為專任,不得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 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其中第十九 條則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 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故自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甲等營造 業者,應配置土木等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且該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再執行其他 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二)喬國公司係甲等營造業者,應依上開規定配置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僅以兼任之技 師充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事務,庚○○、丁○○、癸○○分係喬國公司之董事長、 經理人,壬○○係於七十年間取得水利技師資格,其等本於其業務,均應注意甲 種營造業技師執行業務之規定,使技師確實執行職務,使建物符合安全標準,且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庚○○、丁○○、癸○○為追求喬國公司之利潤,竟依營 造業之陋習,以非專任技師之薪資 (每年未滿二十萬元),徵得壬○○同意,為 喬國公司聘請壬○○擔任喬國公司之主任技師,依壬○○與喬國公司方面庚○○ 、丁○○、癸○○之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壬○○本人於喬國公司所營造之建物 施工時,不必到場勘驗,僅需從事土木技術顧問之工作,偶爾至喬國公司為喬國 公司解決工程技術上之問題,並配合喬國公司業務上之需要,在技師業務所掌之 「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簽名蓋章,簽 證製作不實之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以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工務 局行使,故意不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訂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 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德昌新世界」新建工程於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已進行至地下室基礎,惟壬○ ○在未確實勘驗各項目施工狀況之情形下,自八十二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三年十二 月一日止,將其印章置於喬國公司,任庚○○、丁○○、癸○○等人連續先後多 次,登載上開工程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開工之不實事項在「建築勘驗工程報告 書」上,復在「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 登載不實之勘驗項目 (地下室一樓頂板、地下室二樓頂板、二樓板、屋頂板、放 樣、配筋....等)及登載建物實際情形與核准圖說相符之不實勘驗內容,並 在「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蓋用壬○○ 預先準備供喬國公司使用之印章,且或由鄭祥本人在上開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簽名 ,或由任庚○○、丁○○、癸○○等人代為簽名,再持以行使,向臺中市政府工 務局申報備查,使臺中市政府工務局從事審查作業人員之該局技佐施性樸、賴銘 鈺等人,依審查結果,認經監造建築師勘驗合格,遂在各次申報之「臺中市申報 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登載准予備查,使臺中市政府工務局對於「德昌新世 界」建物,未能根據確實之勘驗項目及內容,從事建築管理業務,其建築管理業 務之正確性受有影響,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而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施工情況在未經 技師實際勘驗之情形下,其右揭施工缺失即無法藉技師之實地勘驗、指示之程序 加以事先防免及事後補正,右揭施工缺失,無法獲得補正,遂繼續存在,「德昌
新世界」建物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其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即有受未符 合建築法、建築技術管理規則、施工圖說規範標準之建物侵害之可能,亦足以生 損害於「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已致生「德昌新世界」建 物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其生命、身體、財產受侵害之公共危險,復足以生損 害於他人。
(四)壬○○、庚○○、丁○○、癸○○未盡勘驗、指示義務並更正施工缺失之過失, 因與洪己悅之建物結構設計業務上過失 (詳如前述),及丙○○未盡注意義務監 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之右揭過失 (詳如前述)相結合後,嗣於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致該大樓A棟整個北半側一樓編 號C43至C50之柱子折斷、內外牆破壞、整個A棟大樓自中間扯斷,造成東側右 半邊倒塌,當時該大樓居民中,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三巷九號一樓之胡世文 因此受有腦漿外溢、頭顱破裂等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八時許在住所 死亡;住在臺中市○○○街二號之一二樓之黃婉婷因此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勢,於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二時許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四樓之 三之蕭思瑜因此受有顱內出血、多處骨折、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 一日凌晨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十四樓之三之林玉青因此受 有顱內出血、多處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一時四十七分在住所 死亡,而「德昌新世界」大樓經臺中市政府工務局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 屬危險建物而予拆除。
理 由
一、事實認定部分─
(一)庚○○、丁○○、辛○○、楊長杰共同製作不實之會議紀錄持以行使,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部分:
1、「德昌建設機構」係庚○○所成立以綜合經營管理喬國公司、富寶公司、德昌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富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興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德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富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等公司之業務之組織,其實際負責人為「董事長」庚○○,丁○○則為「 德昌建設機構」總經理,二人綜理喬國、富寶公司各項業務等事實,有被告辛○ ○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中所供:「....八十二年間德昌建設機 構開發部協理簡俊彥因病過逝,我在德昌建設機構董事長庚○○、總經理授命下 ,擔任富寶公司董事長,以頂替簡俊彥原掛名董事長之職....」、「富寶公 司為德昌建設機構所完全掌控之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德昌建設機構董事長庚○ ○及總經理丁○○等人,德昌建設機構為推動建築個案成立若干子公司,富寶公 司僅是其中之一....公司決策及指揮均為庚○○與丁○○所決定....」 (參照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冊第一零五頁至第一百零六頁 )、被告癸○○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中所供:「....德昌機構 所屬企業有:『德昌建設』、『長立營造』、『喬國營造』、『德富營造』等公 司,其餘公司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德昌機構人事組織架構,但我知道該機 構均由庚○○、丁○○二人負責。」、「....喬國營造實際負責人為庚○○ 、丁○○....」、「喬國營造目前的董事長為楊長杰 (原名楊長極)...
.楊長杰係庚○○兒子,為掛名董事長,實際業務仍是由庚○○、丁○○二人負 責。」等語 (參照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冊第八十六頁至第 九十頁)、被告庚○○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中所供:「 (問:德昌 建設所屬企業有那些?)德昌建設、富寶建設、德園建設、德興建設、德寶實業 、長立營造、喬國營造、德寶營造、德富營造等公司....」等語 (參照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冊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五頁)可證,核與 被告丁○○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在本院審理時所供稱:「 (問:德昌事業機構的 組織表是何時開始實施的?)大約是八十一或八十二年時實施的,董事長與總經 理這個階層一直沒有變,經營決策階層只有簡俊彥有改變,其餘沒有改變。」、 「(問:有關營造事業部、建設事業部的業務,從副總陳報上來後,有無陳報董 事長?)付款、傳票都有呈報董事長,收入傳票也一樣,公司是公司制的,按照 組織表的分層負責,我有蓋章的部分,董事長也要核章。」、「 (問:喬國營造 的董事長是楊長極、富寶建設的董事長是辛○○,董事長部分公文都如何蓋章? )我是交給庚○○董事長的秘書,庚○○董事長的秘書如何處理我不曉得,秘書 是屬於董事長指揮,....」等語 (參見本院卷第二冊),及被告庚○○於九 十年二月十九日在本院訊問時所供稱:「 (問:何時擔任喬國營造董事長?)時 間太久我不記得,但我是擔任董事長,我負責銀行借款、土地開發等決策,其他 由各部門分層負責,我兒子 (指楊長杰)沒有實際負責公司營運業務,都是我負 責。」等語 (參見本院卷第一冊第一七五頁),及其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在本院 審理時所供:「 (問: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來的負責人是否是你?民國八十 四年八月二日改登記為楊長極?是否有經過楊長極同意?)是的,當時變更為楊 長極為負責人有經過他的同意,蓋在會議記錄上的印章及簽名都是楊長極所為。 」、「 (問:喬國營造的董事長是楊長極、富寶建設的董事長是辛○○,董事長 部分公文都如何蓋章?)一般總經理看過,我都沒有意見就不太看,雖然我有時 也會看,不過我會叫秘書蓋章,至於蓋何人的章,是我的或是楊長極、辛○○的 印章,我現在沒有什麼印象。」等語 (參見本院卷第二冊)、共犯陳榮聰在檢察 官訊問時所供:「 (問:該二棟大樓興建時有無參與工程或營建之事務?)沒有 。」、「我是八十八年才接董事長,只有銷售所剩之餘屋。」等語可證,其供述 相切合,並有德昌建設事業機構組織表附卷可稽 (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 四七號偵查卷第二冊第六二七頁),足認屬實。2、富寶公司、喬國公司之右揭會議紀錄上記載丁德深、簡俊彥、辛○○、林國峰、 陳榮聰、楊長極為董事長,並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報公司登記及公司變更登記 ,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登記,並登載在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之右揭事實,亦有富寶公司、喬國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宗影本可查,堪信屬實。3、被告庚○○、丁○○、辛○○之選任辯護人雖以:使辛○○擔任富寶公司董事長 ,係出於庚○○、丁○○、辛○○彼此間之信託契約云云置辯。然查繼任喬國公 司董事長之楊長杰 (原名楊長極)、曾任富寶公司董事長之丁德深、簡俊彥、辛 ○○、陳榮聰均係掛名之董事長,並無實際經營管理權,事實上係由被告庚○○ 行使董事長之職權及由被告丁○○行使總經理之職權,此有被告辛○○、癸○○ 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時及被告陳榮聰在檢察官訊問時之前開供述可
證,與被告庚○○、丁○○在本院訊問、審理時所供上情亦相切合,復有上開德 昌建設事業機構組織表可證,足認屬實,已如前述,故丁德深、簡俊彥、辛○○ 、陳榮聰登記為富寶公司董事長及楊長杰 (原名楊長極)登記為喬國公司董事長 ,顯與事實不合,係屬虛偽不實之事項。按所謂信託係指信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 之利益,以特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移轉與受託人管理處分,以達成一定之經濟上 或社會上目的之行為,受託人不特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 產依信託契約之內容為積極之管理或處分,倘信託人僅將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與 受託人,而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仍由信託人自行為之,是為消極 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易助長脫法行為 ,應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五七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 照(參照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二期第五九七頁至第六00頁);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0四一號民事裁判意旨亦持: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 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難認其 行為之合法性,此固不因信託法未公布施行而有不同,惟所謂消極信託,係指委 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凡 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時,是為消極信託之見解,可資 參照(參照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三八期第六頁至第一四頁)。茲被告辛○ ○及案外人楊長杰 (原名楊長極)等人分別擔任之富寶公司及喬國公司董事長, 既無公司業務之管理處分權,已如前述,其擔任董事長,應係基於被告庚○○、 丁○○之消極信託,僅係信託之外形,事實上卻係為迴避主管機關管理而為之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參照上開說明,難認有信託契約之效力,自不能據以解免業務 上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責任。
4、按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之規定負有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如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所定之違反轉投資限制之刑事責任、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違反借款限制 之刑事責任、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違反貸款限制之刑事責任、公司法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財務狀況之行政責任、公 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 條規定:「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 、經理、專任工程人員。」,虛偽推選董事長,並向主管機關即臺灣省政府建設 廳申報,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登記在公司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卡之結果,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對於富寶公司、喬國公司之公司業務管理,即無法正確執行, 真正之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時,亦未能依公司法之規定,使其負民 、刑事及行政上責任,且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其之規定亦無法貫徹,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
(二)洪己悅為「德昌新世界」建物結構計算不當部分:1、被告洪己悅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我於七十六年考取土木 技師」、「....德昌新世界之結構計算書,係我於泉盛公司工作時所製作的 ....係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許所互印的,應該係送給建築師事務 所做為請照之用。」等語 (參照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冊第 一三七頁反面至第一四0頁正面),其在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 (問:德昌中
華、德昌新世界都是你計算?)對。」、「....是乙○○與我接洽。」(參 照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冊第一七五頁正面),被告辛○○ 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德昌新世界大樓地質鑽探報告先由 鑽探廠商依照本公司指定所需孔數及深度報價,經總經理批准後,才通知中晟鑽 探公司施作,至於德昌新世界地質鑽探只有二孔及七米深,是因為之前德昌中華 大樓已做地質鑽探,為了節省經費,所以就引用德昌中華的鑽探數據,這是經過 參與規劃人員即建築師乙○○、結構計算者洪己悅、協理簡俊彥、我本人... .等共同決議後,呈報總經理丁○○同意後實施。」等語 (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冊第二四0頁反面第二四一頁正面)、被告辛○○在 檢察官訊問時並供稱:、「 (問:德昌新世界的鑽探是你決定?)相關人員,包 括建築師、結構師、我主管即開發部協理簡俊彥之同意協調後再報總經理丁○○ ,他同意後我負責執行。」等語 (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 一冊第二四六頁正面),並有扣案之德昌新世界大樓結構計算書(黃色封套)可 證,而德昌新世界大樓之結構設計有:①靜載重嚴重低估、②使用軟體陳舊、③ 斷面尺寸不夠、④邊樑未設計扭力鋼筋、⑤使用陳舊之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⑥ 未執行動力分析、⑦未對於建築師設計將產生平面配置不佳及弱層出現之結果加 以正確評估,並向建築師忠實反應之結構設計缺失,此有國立交通大學土木系鑑 定報告所載為憑,並據國立交通大學土木系函復本院在案 (參見本院卷第一冊第 三五七頁),已足證被告洪己悅為德昌新世界大樓從事結構設計右揭缺失之右揭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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