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284號
CYDM,101,聲,1284,201212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君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君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胡君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4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