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李建諺
被 告 蔡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建諺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被告蔡承恩妨害 公務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