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947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秉儒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之竊盜罪,共貳拾陸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吳秉儒係嘉義市O區OO路O段O巷OOO號「OO企業行 」員工,因在外積欠賭債,缺錢花用,竟萌貪念,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前開企業行上班前或下 班後無人注意之際,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徒手竊取負責人 翁明志放置其內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廢鐵材及不銹鋼板後,於 同日,以附表所示金額,轉售予附表所示資源回收場負責人 (各資源回收場負責人所涉贓物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嗣經翁明志發現後報警查獲,並自上開黃政齊、林 素卿、莊涵舜、王育勝所經營資源回收場,分別扣得14公斤 不銹鋼板、21公斤不銹鋼板、4.4公斤不銹鋼板、54公斤不 銹鋼板(業據翁明志領回)。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秉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本件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規定,當庭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 至第170 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認無 諱,核與證人翁明志之警詢證述、證人蔡角番女、蘇秀釧、 黃政齊、林素卿、莊涵舜、關茂寅、王育勝等人之警詢及偵 查中供證內容一致,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竊現場及各該資源回收場扣得贓物 秤重照片、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等資料在卷可佐(
見警卷第43至64頁),堪信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各該竊盜犯行,均事證明確,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為附表各次竊盜犯行,地點雖均相同,然時間均有間 隔,得以獨立評價各次犯行之不法性,足認犯意各別,行為 殊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時,肢體健全 ,因積欠賭債、缺錢花用,不思正途獲取所需而行竊他人財 物加以變賣之犯罪動機、目的;利用工作場所無人注意之機 會,徒手竊取前雇主所有而具相當經濟價值鋼板、廢鐵材之 犯罪手段;各次竊得財物數量、變賣所得、被害人損失之程 度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與被害人係前勞雇之關係;曾有竊 盜案件經緩起訴處分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無子女、父母健在、1 兄、曾從事送貨司機兼業務工作,目 前無業之家庭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坦然接受制裁且 當庭表示對被害人甚感歉意,有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 度;被害人對本件刑度無特別意見之表示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
│編│竊盜時間 │竊盜物品及│銷售贓物地點 │贓物購買人│金額(新 │
│號│ │數量 │ │ │臺幣) │
├─┼──────┼─────┼──────────┼─────┼────┤
│01│101年4月1日 │約98公斤廢│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980元 │
│ │下午5時30分 │鐵材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許 │ │ │ │ │
├─┼──────┼─────┼──────────┼─────┼────┤
│02│101年4月3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3│101年4月4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4│101年4月6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5│101年4月8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6│101年4月11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7│101年4月14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8│101年4月15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09│101年4月18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0│101年4月21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1│101年4月23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2│101年5月1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3│101年5月2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4│101年5月3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5│101年5月8日 │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蔡角番女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商行」資源回收廠│ │ │
├─┼──────┼─────┼──────────┼─────┼────┤
│16│101年5月10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與OOO│蘇秀釧 │約225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路口之「OO五金行」│ │ │
│ │ │ │資源回收廠 │ │ │
├─┼──────┼─────┼──────────┼─────┼────┤
│17│101年5月11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段OO地號│黃政齊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地「OO資源回收廠」│ │ │
│ │ │ │ │ │ │
├─┼──────┼─────┼──────────┼─────┼────┤
│18│101年5月14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段OO地號│黃政齊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地「OO資源回收廠」│ │ │
│ │ │ │ │ │ │
├─┼──────┼─────┼──────────┼─────┼────┤
│19│101年5月18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林素卿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資源回收廠」 │ │ │
├─┼──────┼─────┼──────────┼─────┼────┤
│20│101年5月21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林素卿 │約20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資源回收廠」 │ │ │
├─┼──────┼─────┼──────────┼─────┼────┤
│21│101年5月23日│約60公斤不│嘉義市OOO街與OO│莊涵舜 │約24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街口「OO資源回收│ │ │
│ │ │ │廠」 │ │ │
├─┼──────┼─────┼──────────┼─────┼────┤
│22│101年5月24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附│關茂寅 │約175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近之資源回收廠 │ │ │
├─┼──────┼─────┼──────────┼─────┼────┤
│23│101年5月28日│約5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附│關茂寅 │約175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近之資源回收廠 │ │ │
├─┼──────┼─────┼──────────┼─────┼────┤
│24│101年5月29日│約60公斤不│嘉義市OOO街與OO│莊涵舜 │約24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街口「OO資源回收│ │ │
│ │ │ │廠」 │ │ │
├─┼──────┼─────┼──────────┼─────┼────┤
│25│101年6月21日│約52公斤不│嘉義市OO街與OO路│王育勝 │約21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口「OO企業行」資源│ │ │
│ │ │ │回收廠 │ │ │
├─┼──────┼─────┼──────────┼─────┼────┤
│26│101年6月22日│約30公斤不│嘉義市OO路OO號旁│林素卿 │約1200元│
│ │上午7時許 │銹鋼板 │OO資源回收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