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豪
侯冠如
謝佩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4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豪共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冠如、謝佩珍共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證據欄並補充:被告3人於本院 審理中具狀坦承犯罪。
二、爰審酌被告3人之分工角色,被告李文豪為節目製作兼主持 人,被告侯冠如、謝佩珍為節目主持人,於廣播節目中以回 答聽眾call in對話及點歌方式,提供六合彩明牌資訊之犯 罪手段,助長賭博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附件:101年度偵字第4147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