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174號
CYDM,101,交附民,174,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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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明福
被   告 王江豪
被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宗源 
代 理 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東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地「嘉義縣鹿草鄉路○村○○○○○○○號」應正為「嘉義縣鹿草鄉○○村○○○○○○○號」。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 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 被告「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誤寫為「東橋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址設地「嘉義縣鹿草鄉○○村○○○○○○○號」誤寫 為「嘉義縣鹿草鄉路○村○○○○○○○號」,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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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