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8號
NTDV,101,訴,268,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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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李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王陳柳絮
訴訟代理人 王瑞琮
被   告 蕭金
      胡玉連
      陳金鵬
      顏碧玉
      李淑珍
      陳金斌
      許堡凱
      許裕房
      楊春棟
      許文陸
      韓林欵
      陳文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楊鑫忠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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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