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28號
NTDV,101,聲,128,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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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蘇珮珊
相 對 人 彭傑憲
      彭王阿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9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字第 289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 對人彭傑憲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92條第2 項本文之規定,僅就聲請人之費用裁定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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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